1、创业孵化基地经营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一年级学生优先);
2、创业负责孵化基地经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能够正确解决工学矛盾,专业学习成绩合格,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无违纪、无违规行为,在商业行为中无强买强卖现象,接受创管办的管理和监督;
3、创业孵化基地经营项目负责人参加至少一门学校选修创新创业课程学习,并合格,有一定经营和管理能力;
4、入孵创业项目必须有较成熟的模拟项目,且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最好能够与专业结合。选定的创业项目要符合大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和工作中的需求,获得全国、省级及校级“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及学术科技作品等竞赛的获奖项目优先;严禁代销功率较大电器、假冒伪劣商品,禁止经营饮食业、娱乐业,禁止经营电子游戏室、歌舞厅、按摩,禁止开网吧或变相开网吧等;如经营售后服务类的产品,则必须是在长沙地区有售后服务部的产品;如经营代销类商品,必须有:代销商品的质量保证书、代销商品厂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代销商品厂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销商品厂家与学生企业间商业行为协议书;代销商品厂家风险抵押金。
5、创业孵化基地经营项目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取得家长同意。
6、创业孵化基地经营项目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
7、创业孵化基地经营项目必须是通过学校审批,在创管办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获得允许经营的《校内营业执照》。